女子输液过敏 在救护车转院途中去世
【女子输液过敏 在救护车转院途中去世】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居民张女士仍沉浸在失去女儿的悲痛中。五年前,32岁的刘丽丽因风湿病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吉大一院”)治疗期间,因头孢过敏引发重症,在转院至北京协和医院的途中,因乘坐无资质的“黑救护车”不幸去世。尽管法院已判决医院承担10%责任、急救站承担60%责任,但剩余47万余元赔偿款至今未执行到位,这场持续五年的医疗纠纷再次引发社会对医疗安全与转运规范的关注。2020年7月29日,刘丽丽因多发性肌炎(抗合成酶综合征)入住吉大一院风湿病科。其母亲张女士向医护人员明确告知,女儿4年前曾在吉大一院治疗,且病历记载对头孢类抗生素过敏。然而,同年8月2日上午10时,医生在未进行药物过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为刘丽丽注射了头孢吡肟。下午3时,刘丽丽出现头痛、呕吐、冒汗等过敏症状,次日中午被转入呼吸科重症监护室(RICU)。“医生曾两次下达头孢吡肟用药医嘱,第二次被我们拦下了。”张女士回忆,女儿病情持续恶化,8月4日至5日出现吐血症状。8月5日上午11时,医院建议紧急转院至北京协和医院。令人意外的是,承接转运任务的竟是一辆冒充吉大一院标识的“黑救护车”。
这辆由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康急救站”)提供的救护车,车身印有“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急救中心”字样,车牌号为辽KXX120(辽宁省牌照)。随车人员包括两名司机和两名临时雇佣的医护人员,均穿着吉大一院工装。转运协议书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病人转运中心”名义签署,并要求家属签署“病情已告知清楚,要求转运,后果自负”的通知单。
转运途中,救护车因氧气不足两次驶下高速加氧,分别在吉林省四平市和辽宁省沈阳市停留。当晚11时20分,刘丽丽心率骤降,随车人员实施心肺复苏后,其口鼻流血,最终在北京市通州区境内去世。家属支付往返转运费1.3万元,却未获得正规死亡证明,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多发性心肌炎”的推断书。
调查显示,仁康急救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仅含“救护车租赁”,但实际从事危重患者转运业务。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9月26日对其作出罚款13万元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定,吉大一院对转运车辆标识管理存在疏漏。仁康急救站车辆长期停放医院内招揽业务,院方未有效监管,导致患者产生合理信赖。此外,急救站在明知患者病情危重的情况下,仍使用不具备急救能力的车辆和人员承接业务,中途加氧延误救治时机,直接导致刘丽丽丧失生存机会。
由于家属未对遗体进行尸检,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以“无法明确死亡原因”为由拒绝受理委托。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损害责任)和第1221条(转运服务过错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作出如下判决:吉大一院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约9.1万元(含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仁康急救站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54.6万元。法院指出,刘丽丽自身疾病是死亡的重要因素,但医疗机构和转运方的过错显著加重了损害后果。
尽管判决于2023年7月生效,但仁康急救站仅支付7万元后便拒不履行剩余款项。张女士于2024年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吉大一院虽已赔付,但家属认为其监管失职不可推卸。“我们不要钱,只要一个公道。”张女士哽咽道。目前,家属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呼吁完善医疗转运监管体系。
此案暴露出三大系统性风险:1、医疗风险评估缺位:头孢类抗生素过敏虽非绝对禁忌,但医疗机构未履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药物过敏史核查”义务;2、转运市场乱象丛生:黑救护车通过伪造标识、院内揽客等手段非法牟利,亟需建立全国统一的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3、司法鉴定技术局限:未尸检案件中,死亡原因推定缺乏统一标准,建议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相关规则。截至2025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启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拟对非急救转运实施备案制管理。而刘丽丽的悲剧,仍在提醒人们:生命转运的每一公里,都容不得半点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