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当事人:宋某,男,196X年出生,2023年10月至今担任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复旦复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复旦复华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复华文苑住宅项目系复旦复华全资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房产)开发的复华园区配套住宅项目,于2018年12月达到交房条件后,复旦复华开始结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复旦复华2019年、2020年未审慎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成本进行核算、未足额结转相应营业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少计营业成本5,065.2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65.22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60.25%;2020年少计营业成本259.2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9.20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11%。
二、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复旦复华在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时,将高层住宅与别墅合并为一个资产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三款等规定,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782.13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118.48%,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本局认为,复旦复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宋某于2023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宋某了解到相关住宅项目存在减值迹象,但未保持对存货减值测试准确性的审慎关注,在复旦复华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复旦复华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宋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相关审价稿件、海门房产相关书面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2年4月30日、2025年4月30日,复旦复华先后两次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鉴于复旦复华已进行差错更正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