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证监局)
来源:宁夏证监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梁建勋、钟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执业的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物)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舞弊风险应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2年宁科生物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与第一大客户首次以经销商模式开展合作。会计师制定了“调查月桂二酸的终端客户以及代理商是否实现销售”的应对措施。会计师未按审计计划穿透核查至最终客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充分关注中科新材营业收入波动异常情况。审计底稿“明细表”中记录的中科新材个别月份收入占当期的比例为44.04%,明显高于其余月份,除对技改情况列示外,未见其他分析说明。二是未审慎评价中科新材生产报告和生产报表的可靠性,导致其未能发现中科新材虚构产量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中科新材审计底稿“营业成本明细及月波动分析表”与“存货—产成品计价测试表”所列月桂二酸产品个别相同月份单位成本数据不一致且差异较大。二是未充分关注营业成本波动异常情况。对中科新材月桂二酸产品月度单位成本波动幅度较大的异常情形未进行分析说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你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梁建勋、钟涛作为宁科生物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