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期徒刑10年到无罪撤诉——宝马车“盗窃案”大反转

财经 (2) 2025-12-31 20:16:30

来源:@经济观察报微博

记者 李微敖

在被羁押4年3个月,辗转于2家看守所、2所监狱之后,郭明的命运于2025年下半年迎来了戏剧性的转折。

2023年,郭明被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他在周口淮阳,将其姐姐郭媛名下一辆北京牌照的宝马车开回北京,并将这辆车交给郭媛。此举构成了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0年。

二审之后,郭明提出申诉。

2025年6月,郭明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裁定发回重审。8月,郭明获得淮阳区人民法院的取保候审,暂获自由身。12月,经指定管辖后,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对他做出《不决定起诉书》,就此无罪。

这起曲折离奇的案件,究竟是怎样一回事?

夫妻分居 李冠静带走郭明姐姐名下汽车

郭明,河北衡水人,1986年12月生,大学就读于北京城市学院。在校期间,郭明与同学李冠静相识、相恋。1989年8月出生的李冠静为河南郑州人。2013年9月,郭明与李冠静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三人居住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夫妻俩还经营着一所培训学校。

2020年9月7日李冠静提交给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她与郭明两人“从(2007年)认识开始就经常发生争吵甚至肢体摩擦”“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频繁争吵”。

在提交离婚起诉的前几个月,即2020年4月,两人开始分居。

随后,李冠静携女儿,带着一辆牌照为京LGR190的白色GT6型宝马汽车,回到老家河南。

郭明的姐姐郭媛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这辆宝马车是她的车,“这车是2019年年底2020年年初的时候买的,车牌是我的,总价50多万元,一半首付,一半贷款,我一直在还着车贷。”

经济观察报记者看到,这辆车的行驶证显示,车的所有人为郭媛,注册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

不过,郭媛也介绍,这辆车的首付款是郭明、李冠静给付的,“我自己有几台车,他俩在北京没有车牌,于是我就借了一辆给他们用,所以这台车买了后,有一段时间是他们在开。但在这前前后后,他们俩借了我很多钱,总计大概有30多万元,这些钱后来一直没有还。这车的首付款就是他们还我的钱。我和郭明谈的就是租车,租金就是每个月把月供的钱转给我。开始几期的车贷,他们会在银行扣我的款几天后还给我,不过后来也没有再还我了。

从2010年12月开始,北京施行非常严苛的汽车限购政策,如果购买的车辆想挂北京牌照,则购车者事先需取得购车指标。同时,北京购车指标每年限量供应,以摇号方式确定。以传统燃油车为例,至2025年12月26日最近一期摇号结果,家庭中签率不到1%,个人中签率则约为1‰。而挂外地牌照的车辆在北京行驶,则受到多重限制,如包括二环之内的道路无法进入;同时每年在北京行驶及停留的时间不能超过84天。

郭明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亦表示,在2020年购车之前,因为办学校等缘故,他和李冠静时不时会从郭媛那里借一些钱来周转。

郭媛的账户账单还显示,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8日,李冠静每个月给郭媛汇款7943.81元,一共6期。在这之后,再无打款给郭媛的记录。而此后至2022年12月4日的30期贷款,均是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从郭媛的账户扣款,总计约为23.83万元。

经济观察报记者曾就此通过电话和短信,向李冠静求询,不过一直未获她的回应。

而李冠静在事后案件调查阶段所做的证言称,她和郭明“没有借过郭媛的钱,就连我们结婚生孩子他家都没有给过我一分钱,郭明也没有借过郭媛的钱,郭媛之前还借过我和郭明的钱。”

证言里李冠静还表示,宝马车的车贷,“我一共付了有7个月,到了(2020年)8月份,我实在没有钱付了。”

李冠静提议卖车 郭明多次明确反对

事后,周口市淮阳区检察院指控,因为李冠静与郭明共同经营的培训学校资金短缺,周转困难。在2020 年8月19日,两人商议将“郭媛名下的夫妻二人实际分期付款购买的车牌号京LGR190的白色宝马GT6出售,此时郭明同意卖车”。2020年8月27日,李冠静将该车辆交给陈璐、杨先林夫妻二人使用。2020年9月1日,李冠静与陈璐签订个人购车合同,合同约定以人民币49万元价格出售该车辆给陈璐。

陈璐与李冠静为同学及闺蜜关系。

不过,郭明与李冠静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从2020年8月22日开始,郭明就多次对李冠静表示,他不愿意卖车。他对李冠静说,“我们贷点款吧,卖车太亏了。”而至2020年9月,郭明更是至少4次明确反对李冠静卖车。

如2020 年9月1日,即淮阳区检察院所指,李冠静与陈璐签订卖车合同当日。郭明在16时51分对李冠静表示,“车我是不会同意你去卖的”。而李冠静在17时47分称,“璐璐(即陈璐,记者注)给我转了定金,我直接卖了”。对此,郭明回复,“我不会同意的,我直接报丢失”。

9月2日,郭明再次表示“车你卖不了,我不会同意的”。9月4日,郭明同样强调“我没有同意你卖车”。9月11日,郭明仍然强调“车我不会卖的”。

2020年10月初,郭明从北京乘高铁来到郑州。

“我是想到郑州找女儿,李冠静是郑州人。到郑州后,我用手机上的‘宝马互联APP’软件,定位到那辆宝马车在周口。我以为李冠静带着孩子到了那里,于是跟着两个郑州当地的朋友,一起赶到了周口。”郭明说。

到周口后,郭明继续用“宝马互联APP”定位找到了宝马车的所在地。他说,“我不知道那个地方具体属于周口哪个区县。到了周口,我跟着车上的定位器显示找过去,也不清楚到底是在什么地方,就只知道当时黑乎乎的一片,我就把车给开走了,直接上高速回了北京。”

郭媛则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车是她让郭明开回来的,车有两套钥匙,郭明随身带着一套。开回北京后,她就开着这辆宝马了。

事后,作为公诉机关的周口市淮阳区检察院指控称:郭明是在2020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在“周口市淮阳区弦歌西路技工驾校门口使用该车备用钥匙将车辆盗走”。

郭媛还介绍:在郭明将这辆宝马从河南开回时,车上还有郭李两人女儿的安全座椅、女儿的生活用品,以及李冠静的驾驶证、太阳镜、雨伞等等物品。而这辆车放在驾驶座正面挡风玻璃处的挪车电话186****7383,也依然在那里,那是属于郭明的电话号码。

事后郭明接受调查阶段做的几次笔录里,他也提到,他从周口开走车时,车里还有眼镜、刮胡刀、卫生纸,以及半条香烟。

陈璐等人报警 郭明被羁押

杨先林的询问笔录则显示,在2020年10月9日上午7时左右,他发现头天晚上自己停在技工驾校门口的那辆宝马车不见了。

杨先林称,早在2008年,他就认识了李冠静,并且追过她。而在2020年 7月底8月初,他与李冠静换了车开后,他就一直开着这辆白色的宝马车。

发现车不见了,杨先林联系了李冠静,问是否是他们把车开走了。“李冠静给我说让我等一下她来问问,过了一会李冠静给我回电话说:我给俺老公现在闹离婚呢,我给他打电话现在也联系不上,别管是谁把车开走的,现在不确定,要不然我们先报警,然后李冠静就报警了。”

杨先林、陈璐夫妻也向淮阳当地警方报案称,那辆车牌为京LGR190的宝马是他们家的车,被人偷走了。

二人出示的材料显示:在2020年9月1日,李冠静与陈璐签订了合同,将这车以4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陈璐。同年9月1日至9月2日,陈璐分两次共向李冠静支付了10万元的购车定金。

李冠静的证言也称, 2020年9月1日,她将这辆宝马车卖给了陈璐,双方商定的价格是49万元,陈璐先交10万元定金,剩下的等车辆过户的时候再一次交清。后来因为她的培训学校资金缺口比较大,就找陈璐商量,于是在车辆还没有过户的情况下,截至2020年10月9日,前后给了她40.9658万元的购车款。

交易记录则显示:2020年9月15日,陈璐向李冠静转账4.5万元,备注的信息是“运行款项工资、退费”;9月15日,又转了0.5万元,备注是“运营款项社保款”;9月21日转账7万元,备注为“运营款项学员”;9 月 22 日转账6万元 ,备注为“运营款项房租”。

10月9日,也就是在杨先林、陈璐夫妻已发现宝马车“不见了”的情况下,陈璐依然向李冠静转账 12.9658万元,这次转账的备注为“陈璐借给贝迪姆教育培训学校运营资金”。

贝迪姆教育培训学校即为李冠静、郭明夫妻在河北大厂所开的培训学校。

杨先林在报警中还称,他在那辆宝马车的副驾驶上,放了现金22.6万元,车的后备厢里,还有一件精品茅台,价值2.06万元。

夫妻俩报案之后,周口淮阳警方在2020年12月,曾到河北大厂县询问过郭明,不过并未对他采取强制措施。2021年4月前后,郭明又接受过一次警方的调查,当时,他同样未被羁押。

但一个多月后,即2021年5月26日,郭明被警方抓获,罪由即为涉嫌盗窃了那辆宝马车。

一审二审郭明获刑10年

此后,该案进入检察院、法院阶段。

周口市淮阳区检察院指控:“郭明在明知车辆已经被陈璐占有的情况下,未经占有人同意,到周口市淮阳区弦歌西路技工驾校门口使用该车备用钥匙将车辆盗走。车辆被盗后,陈璐丈夫杨先林向李冠静询问车辆下落,李冠静就车辆下落多次询问郭明,并多次告知车辆已经出售给陈璐,郭明对车辆下落拒不告知。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4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淮阳区检察院没有指控郭明“盗窃”了杨先林所称,他放在宝马车副驾驶上的22.6万元现金,以及一箱精品茅台酒。

郭明和他的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郭明表示,他开走的是姐姐郭媛的车,他没有同意李冠静卖车,李冠静私自卖车后,他也没有得到一分钱。而李冠静与陈璐所签的所谓购车合同也是假的,因为合同签订的时间 2020年9月1日,那个时间李冠静在河北,陈璐在河南。

值得一提的是,郭明的律师们还提交了从那辆宝马车的行车记录仪里提取到的音像资料。这些资料显示,杨先林与李冠静存在着“不寻常的关系”。律师们希望以此证明,“杨先林是李冠静婚内出轨对象,杨先林对郭明与李冠静的离婚争议是明知的,属于恶意第三人”。

此外,在2020年9月7日,李冠静向河北省大厂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这个诉讼中,李冠静提出5大诉求,其中第3条涉及到宝马车的事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即‘郭明’)给付原告(即‘李冠静’)车辆折价款300000元(车牌号京LGR190)”。

后来,李冠静撤回了这一诉讼请求。两个月后,即2020年11月9日,李冠静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次,李冠静依然提出要郭明给付那辆宝马车的折价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即‘郭明’)给付原告(即‘李冠静’)车辆折价款245000元(车牌号京LGR190)”。

“如果李冠静与陈璐真的在2020年9月1日就签订了卖车合同,并且约定以49万元出售那辆宝马车,为什么在几天后,她却要求分割30万元的车辆折价款?到了11月,她再提离婚诉讼时,车辆的折价款又变成了24.5万元,这相当于49万元所谓‘卖车款’的一半。这是否能证明她在9月1号所谓卖车给陈璐之事,其实是假的?”郭明的家人及律师们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不过上述辩解和质疑,没有被淮阳区法院接受。

该院认为,这辆挂有北京牌照的宝马车,其“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为郭明、李冠静”,而不是车辆行驶证上所载明并实际出资了的郭媛。同时,“陈璐已将部分购车款支付给车辆实际所有人李冠静,且该车已实际交付给购车人陈璐使用,故购车人陈璐对该涉案车辆的占有属于合法占有”。

淮阳区法院认为,“郭明明知该车辆已经出售,且在不告知合法占有人的情况下,在凌晨的时间窃取车辆,私自将涉案车辆开走,到案后拒不交代车辆位置,其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2023年3月该院一审判决,郭明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罚金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金额在40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郭明随即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周口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提出意见认为,“考虑涉案车辆并未遭受实际损害,以及本案存在夫妻财产纠纷等情况,一审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对其量刑部分依法裁判。”

但是,检察官们的意见,也未被负责二审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采纳。该院认为,一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2023年6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裁定,驳回郭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入狱数年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郭明无罪

二审之后,郭明入狱服刑。

2024年,周口淮阳法院的法官来到北京,将郭媛日常驾驶的那辆宝马汽车,进行强制执行,开到了周口。

郭媛对经济观察报记者称,法院事先没有联系她,而是到北京找到她的车后自行开走了,“过了几个小时我发现车不见了,通过报警才知道是法院开走的。”

郭明也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在2021年年底2022年年初,即他失去自由之后,他与李冠静婚内的两套住房,均被李冠静卖出。其中一套,在短时间内,还被数度转售。

卖房之事,郭明当时并不知情。

经济观察报记者亦就此向李冠静求证,不过至发稿时,未获她的回复。

在二审之后,郭明也提起了申诉。

2025年6月,即他失去自由4年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郭明盗窃一案,发回淮阳区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2025年8月1日,郭明获得法院的取保候审,暂时恢复自由。

2025年10月,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周口市检察院后,周口市检察院指定,这一案件脱离淮阳区的管辖,交由周口市扶沟县检察院管辖。

2025年12月9日,扶沟县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称“经本院审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查清,涉案现金及茅台酒的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决定对郭明不起诉”。

至此,郭明无罪。

不过,郭明向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在获得不起诉之后,他的犯罪记录还在司法系统里保存着。这二十多天里,他辗转于周口公安及法院之间,希望能够消除这一犯罪记录,并给他开具无犯罪记录,至2025年12月31日,仍然未有结果。同时,李冠静提起的离婚诉讼也没有结果,他与李冠静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至于那辆被周口淮阳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开到河南的北京牌照宝马汽车,郭媛说,直到2025年12月31日,这辆车也还没有归还给她。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