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日前,我国黄金市场迎来了影响深远的税收政策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发布,明确了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两份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新政实施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中部分条款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同步废止,标志着我国黄金交易税收管理体系进入更为精细化和严格的新阶段。
此次税收政策调整并非孤立事件,其出台有着明确的宏观背景和深层次目的。新政旨在应对当前“购金热”持续的环境下,原有的征管方式对税务监管带来的巨大压力。此前,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黄金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机制的漏洞,逃避增值税缴纳,进行“税收套利”。因此,新政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对黄金交易的精细化管理和穿透式监管,明确区分黄金的商品和金融属性,有效堵塞层出不穷的“税收套利”等漏洞。
核心机制解读:增值税“防火墙”的构建
新政的核心机制是围绕“发生实物交割出库”这一关键环节,对黄金的用途进行强制性二元划分:“投资性用途”和“非投资性用途”。
政策继续支持黄金的金融属性。对于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统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时,卖出方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也免征增值税。这延续了我国对黄金场内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了黄金作为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和纯投资交易的效率。
然而,一旦发生实物交割出库,增值税的“防火墙”机制即刻启动,其关键在于两项限制性规定:
一是投资性黄金的“专票阻断机制”。对于会员单位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上需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关键在于,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此类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产品并销售时,应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是政策设计上的核心“防火墙”,其意义在于彻底阻断增值税抵扣链条。通过阻止专票的向下传递,新政有效防止了下游企业利用虚假交易进行增值税抵扣和骗税的行为。
二是非投资性黄金的“固定抵扣率”。对于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如制作首饰的原料)的标准黄金,或交易所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若买入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照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相比黄金销售环节13%的标准税率,6%的扣除率虽满足了工业企业合理的抵扣需求,但同时设定了抵扣上限,确保了税基。对于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产品并销售的会员单位或客户,则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在最终流通环节,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仍将面临至少7%的增值税成本,有效限制了通过虚报价格来获取高额进项抵扣的空间。
市场影响分析:投资流向与渠道重塑
新政通过明确且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正在重塑黄金市场的投资流向和渠道选择,对场内和场外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新政进一步强化了交易所交易在税收上的优势。通过非交易所渠道购买投资性金条和黄金制品,卖方需要缴纳13%的增值税,这部分税负会转嫁给买方。相比之下,通过交易所渠道投资黄金继续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税负较低,投资成本明显更低。这种税收差异将促使更多黄金供给流向交易所,有助于提升场内流动性。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税收成本将成为其选择投资渠道的重要考量。新政可能加速投资者向交易所渠道集中,特别是大额投资;非交易所实物黄金的投资吸引力可能会下降。此外,普通投资者也可能更倾向于通过银行积存金、黄金ETF、黄金期货和期权等虚拟交易市场,以间接持有的方式进行投资,以平衡便利性与税负优势。
应对挑战与合规风险:期货和现货会员的新要求
新政对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客户提出了极高的合规要求,重点集中于内部核算管理和用途申报的严谨性,旨在对实物交割出库的黄金实施穿透式追踪。
在精细化核算与数字化追踪方面,会员单位或客户必须对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的进项税额进行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增设了6个专用编码,要求会员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正确选择。这一举措意味着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数字化系统,对实物黄金的流转实现实时、精准的穿透式追踪。
同时,严格的台账制度得以确立。会员单位必须留存佐证其购入标准黄金实际用途的材料,包括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或投料单、转账支付记录等。企业还需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记录购入时间、数量、金额以及后续销售或加工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查验。这要求期货和现货会员将黄金的库存管理和流转记录提升到新的合规高度。
此外,政策对用途改变设置了严格的限制与严厉的惩戒机制。会员单位必须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且必须自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仅允许改变用途1次。用途改变需要交易所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冲回,会员单位须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新政引入的惩戒措施极具威慑力。若会员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或开具发票,首次发现将被暂停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和暂停开具抵扣功能发票3个月,再次发现将被暂停6个月。对于利用黄金税收政策进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将面临永久取消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处罚。这些规定强烈警示市场参与者,必须将税务合规视为企业的生命线,严格管理交割出库黄金的实际流向。
展望:助力国际定价权与市场规范
黄金税收新政是一项兼顾税收公平、风险防范和市场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它不仅针对性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税收套利问题,确保了税收优惠能够精准地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也通过精细化的管理体系,提升了征管的精准性和规范性。
通过强化交易所渠道的税收优势,新政将引导资金和实物向交易所集中,这将有助于持续支持我国黄金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定价话语权,有力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对市场参与者而言,面对税收监管下的黄金市场新格局,唯有加快内部核算系统的升级和合规体系的建设,才能在规范化的浪潮中抓住机遇,规避巨大的税务风险。(作者单位:金瑞期货)
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