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证监局)
来源:辽宁证监局
当事人:周茂非,男,1963年4月出生,时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董事长,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文投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文投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1月5日,文投控股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整体开发建设经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主题乐园和电竞娱乐产业园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了金牛湖园区开发项目的具体合作模式。文投控股按约定与南京金牛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照9:1的出资比例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开发工作,并由项目公司缴纳了项目履约保证金。2021年1月6日,南京市六合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文投控股下发了《通知函》,告知因文投控股未能如约推进项目开发工作,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的项目履约保证金7,965.32万元已经作为该项目的违约金,文投控股应当在可能依法承担大额赔偿责任时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4月27日,文投控股披露了2020年年报,将违约金全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企业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文投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周茂非知悉文投控股被收取大额违约金事项,但未督促文投控股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周茂非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周茂非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