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命案?还有枪战?网警辟谣
【发生命案?还有枪战?网警辟谣】"澄江某小区惊现命案!""山东枣庄突发枪战一死一伤!"近日,两段标注着耸人听闻标题的视频在社交平台疯狂传播。云南玉溪网警巡查发现,一段拍摄男子倒卧草地的视频配文宣称"经鉴定是他杀";山东枣庄网民张某某更发布"枪战现场"视频,引发网民恐慌性转发。两地警方迅速启动调查程序。 云南玉溪案:属地警方核查辖区警情系统发现,视频拍摄时段根本未接到任何相关报警。通过技术追踪锁定发布者朱某某后,警方查明:经查实,视频中所谓 “没有生命气息且被他人杀害” 的男子正是朱某某本人。其为吸粉引流、博取网络关注,故意摆拍上述不实视频并发布至网络平台。目前,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朱某某行政处罚。朱某某供述,为赚取平台流量分成,他自导自演"他杀现场",通过特殊角度拍摄制造死亡假象。 山东枣庄案:警方调取视频拍摄地周边监控发现,所谓"枪战现场"实为民警调解民事纠纷。张某某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网警在此提醒广大网民,要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虚假信息、低俗信息,遇到涉及网络谣言的不良信息,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
在“流量即利益”的逻辑驱动下,部分网民将网络平台视为“法外之地”,通过编造极端事件吸引眼球、赚取分成。云南玉溪的朱某某为“吸粉引流”,自导自演“他杀现场”,利用特殊拍摄角度制造死亡假象;山东枣庄的张某某则将民警调解纠纷的普通场景,歪曲为“枪战现场”,引发恐慌性传播。两人的动机如出一辙:用虚假信息刺激公众神经,进而获取平台流量分成或关注度。
然而,这种“生意经”的代价是沉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朱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处罚,张某某则因情节更严重被行政拘留。法律的红线不容践踏,但更值得深思的是:为何总有人甘愿冒险?一方面,部分网民对“造谣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存在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平台算法推荐机制对极端内容的偏好,客观上助长了造谣者的气焰。当“黑红也是红”成为某些人的信条,网络空间的清朗便岌岌可危。
两起谣言的迅速传播,暴露出公众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的脆弱心理与媒介素养的不足。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往往倾向于相信“眼见为实”,却忽视了视频可能经过剪辑、配音等二次加工。云南玉溪案中,朱某某的摆拍视频虽漏洞百出,但“男子倒卧草地”“经鉴定是他杀”等关键词仍触动了公众对暴力事件的敏感神经;山东枣庄案中,张某某的“枪战”描述与视频画面结合,进一步放大了恐慌效应。
此外,部分网民的“看客心态”也加剧了谣言扩散。一些人明知信息可能不实,仍出于猎奇或娱乐心理转发,甚至添加夸张标题二次传播。这种“集体无意识”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更可能对涉事地区造成实质性伤害。例如,山东枣庄的谣言导致当地居民人心惶惶,警方不得不投入大量资源辟谣,公共资源被严重浪费。
遏制网络谣言,需构建“法律-平台-公众”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法律层面,应进一步细化造谣传谣的惩处标准,提高违法成本。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已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探索引入刑事处罚,形成更强震慑。平台层面,需压实主体责任,优化内容审核机制。一方面,通过技术手段(如AI图像识别、关键词过滤)拦截明显虚假信息;另一方面,建立“造谣者黑名单”制度,限制其账号权限或永久封禁。此外,平台应调整算法推荐逻辑,减少对极端内容的流量倾斜,引导用户关注优质内容。公众层面,提升媒介素养是根本之策。学校、社区和媒体应加强科普教育,帮助公众学会“多维度验证信息”:查证来源是否权威、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是否有其他媒体跟进报道等。同时,鼓励网民积极参与网络治理,对疑似谣言的信息主动举报,形成“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
从“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到“成都49中学生坠亡事件”,再到此次的两起谣言案,网络空间的治理始终在路上。每一次谣言的扩散,都是对公共信任的透支;每一次依法惩处,都是对法治尊严的维护。朱某某和张某某的案例警示我们:网络并非虚拟的“游乐场”,而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在这里,每一句话、每一个视频都可能产生真实的影响。唯有法律亮剑、平台尽责、公众觉醒,才能筑牢网络空间的防火墙,让谣言无处遁形,让清朗回归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