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评议:裁判判定南通外援伊万诺维奇进球无效的决定正确

体育 (1) 2025-07-10 00:42:05

7月8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七期(20250708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评议7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甲、中乙和女甲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2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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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和两名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甲联赛第15轮,南通支云vs广东广州豹,比赛第15分钟,南通支云10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南通支云10号争抢球时对广东广州豹15号队员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南通支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队队员争抢球时不犯规,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南通支云10号对广东广州豹15号身体接触时有推击动作,导致后者失去重心未能控球或争抢球。裁判员判南通支云10号犯规在先、进球无效的决定正确。

判例二:中乙联赛第18轮,赣州瑞狮VS温州俱乐部中胤,比赛第69分钟,温州队10号队员进攻中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对方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判赣州瑞狮4号队员防守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赣州瑞狮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队员不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同时认为对方队员假摔。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温州队10号球员伸脚触球动作合理,赣州瑞狮4号左腿跨入对方前进和触球路线,造成双方腿部接触和冲撞倒地,应视为犯规。支持裁判员判赣州瑞狮4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

判例三:中乙联赛第18轮,赣州瑞狮VS温州俱乐部中胤,比赛第82分钟,温州队踢角球,随后由45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赣州瑞狮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有队员越位犯规,进球应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判断,温州队45号队员射门触球时,其22号队员涉嫌越位,但并无绝对依据。更重要的是,温州队22号未符合干扰对方队员的认定条件,不属于越位犯规。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

判例四:中乙联赛第18轮,上海海港富盛经开vs湖北青年星,比赛第57分钟,上海海港富盛经开52号队员射门,球击中湖北青年星球门立柱后,上海海港富盛经开7号队员补射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湖北青年星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52号射门时,裁判员移动路线阻挡了本方防守队员,间接导致对方随后进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裁判员的位置和移动客观上对湖北青年星队员形成了一定影响,但此情形不符合规则中裁判员必须停止比赛的条款,也并非导致该进球的决定性因素。此判例进球有效,但裁判员应提高自身选位跑位能力。

判例五:中乙联赛第18轮,上海海港富盛经开vs湖北青年星,比赛第83分钟,湖北青年星队踢角球,随后在上海海港富盛经开罚球区内,守方队员疑似手臂接触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湖北青年星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现有视频无法清晰证明球是否接触了守方队员手臂,也无法确定手臂的具体动作和位置情况。裁判员临场的位置和观察角度好,支持裁判员做出的非手球犯规的决定。

判例六:女甲联赛第7轮,山西喜华女足VS福建南安成功女足,比赛第7分钟,山西喜华6号队员进攻中带球进入对方罚球区,福建南安成功22号守门员出击,双方有接触,山西喜华6号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山西喜华女足申诉意见认为:对方守门员恶意犯规,应判罚球点球并向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福建队守门员出击对对方队员犯规,破坏了对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但该犯规不构成使用过分力量的严重犯规,且该犯规是以争抢球为目的,应判罚球点球并向守门员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和黄牌。

判例七:女甲联赛第7轮,山西喜华女足VS福建南安成功女足,比赛第51分钟,山西喜华10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其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山西喜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队员不越位。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角度判断,山西喜华10号在同队队员传球时并未处于越位位置。助理裁判员示意越位,以及裁判员判罚越位犯规和进球无效的决定均为错误。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