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经 (2) 2026-01-21 16:21:32

(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总经理会议运作规范。《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未规定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执委会实际代行总经理会议职能,但你公司未规定执委会运作机制,亦未保存执委会相关的具体会议记录,缺乏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以上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三十第一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一百三十第一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一百三十第一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5〕6号第一百四十六第一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2.投资管理不规范。你公司制度未能覆盖实际开展的投资活动,缺失对外投资实施流程、投后管理、投资收回、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审批权限、执委会审议投资事项机制等内容。执委会审议投资事项无会议记录,个别亏损投资项目清算方案审议过程无具体记录。

以上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月12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