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经 (4) 2026-01-07 18:46:29

(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经查,你所为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审慎履行查验义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准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经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底稿中未保存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记录;未查询国瓷材料的诚信档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所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125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