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

财经 (2) 2025-12-27 18:28:52

(来源:深圳证监局)

来源:深圳证监局

当事人:陈丹华,女,1982年3月出生,时任深圳市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丹华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23日,智动力时任副总经理陈丹华参与认购智动力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实际合计持有公司4,188,933股。陈丹华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部分资金系配资方提供,因后期智动力股价跌近配资平仓警戒线、平仓线,而其未补充相关保证金,其持有的2,842,524股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14日、15日及19日被强行平仓,导致其转让的股份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测算,任职期间陈丹华违规减持股份数额共1,795,291股,违规交易金额为1,861.35万元,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流水、有关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丹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

结合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丹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22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