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前保荐代表人杜鹏飞,因过去保荐时突击入股获利,涉嫌受贿,或面临10年刑期而备受关注。
“一分未出”获利200万,或面临10年以上刑期
据悉,杜鹏飞年约40岁,研究生学历,在中信建投从事投行业务逾十年,案发前任董事职级,任中信建投投行业务部华南一部执行总经理。
他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IPO项目,香雪制药配股、香雪制药公司债、可转债、非公开、振华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再融资项目,、雷科防务、、红相电力、华锋股份等并购重组项目。
2019年,他曾保荐振华新材上市,是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辅导组组长及核心负责人。
时间回到辅导协议签署前,因公司定增融资遇冷,振华新材向杜鹏飞提议通过代持方式参与定增。
杜鹏飞同意了,但他并未出资,而是引入外部人员刘飞出资150万元,以老股东名义代持入股,双方仅口头约定收益平分。
2021年9月,振华新材在上交所上市,至今股价经历了一轮完整的“过山车”式行情。2022年中,振华新材触及81.45元/股的历史高点,随后开启漫长深跌。截至2025年12月9日,振华新材股价报收13.93元/股,市值70.87亿元。
振华新材股价走势
2022年9月,首批限售股解禁时,振华新材股价仍维持在较高水平,在50元/股左右。上述代持股份减持后,获利约410万元,刘飞将其中约200万元转交杜鹏飞。
2024年,国家审计署在中信集团审计时发现了这条线索。
同年10月,杜鹏飞被留置。11月,振华新材公告,撤销其保代职务,由萧大成、赵龙接替。
2025年4月,案件已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下旬,一审开庭。检方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认定涉案金额为410万元,并建议判处10至11年有期徒刑。
保代突击入股,身份认定或决定刑期
实际上,因类似行为被追究刑责早有先例。我国保荐代表人突击入股行为入刑第一案,发生在十几年前。
2009年,某证券公司的保荐代表人、投行部总经理、项目组成员,在负责IPO项目期间,与杜鹏飞案类似,同样以明显低价突击购入该公司拟上市的增资扩股股份,并通过他人代持。
东方国信于2011年成功上市后,上述三人陆续抛售股票,并分别获利2400余万元、1200余万元和460万元,总额超4000万元。
后来法院认定,上述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述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及追缴违法所得。
但值得注意的是,杜鹏飞被建议判处有期徒刑高达10年左右,与上述案件判刑程度差距明显。
这除了违法具体情节的考量,还与涉案人员所属机构性质的不同有一定关系,一个是民营主导的股份制券商,一个是国有控股券商。
在一审中,公诉机关认为,杜鹏飞所属的中信建投属于国家出资企业,背后为中央金融控股平台等国有资本,在资本市场中承担国有金融机构的功能,应当纳入国家金融资产运行体系。
公诉机关指出,在中信建投的说明材料中提到,若保代执业不审慎、存在重大过错,公司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和声誉损失,实质上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因此杜鹏飞在项目中的行为,应当视为代表国家出资企业从事与国有资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公务”。
而杜鹏飞的辩护人则认为,杜鹏飞不应被认定为受贿罪所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理由有三点:
一是,中信建投是“国家出资企业”,但不是国有独资企业,大部分岗位(包括杜鹏飞的职位)是普通社会招聘,不能把所有员工都当成“国家工作人员”。
二是,杜鹏飞当时的职级是董事,是投行执委会聘任的,并没有经过公司党委或上级国资监管机构的正式任命,不符合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条件;
三是,杜鹏飞作为保荐代表人并没有公司能否上市的直接审批权,这个权力在监管部门,即便公司因他失职面临赔偿,也属于商业风险和合同责任。
如今,杜鹏飞的违法事件已在证券行业掀起轩然大波,再次敲响职业操守的警钟,案件最终的量刑结果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文章参考:
拉萨检察《案·理探析|保荐代表人低价突击入股行为的刑法分析》
财中社《如何量刑?中信建投前保代突击入股获利数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