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证监局)
来源:甘肃证监局
技股份有限公司,叶骥、陆燕: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数据不准确
2025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4年前三季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反映出你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叶骥,时任财务总监陆燕,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回购未完成
2024年7月25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计划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6亿元-10亿元对公司股份进行回购。2025年1月24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股份回购期限的议案》,将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长六个月,延期至2025年7月24日。2025年7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在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83.31万股,回购金额1101.48万元。回购金额仅占回购计划下限1.8%,未完成回购,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财务核算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