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经 (3) 2025-09-12 17:29:07

(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王轲:

经查,你于2025年6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60万股,成交金额8409.6万元。本次增持后,你与一致行动人王耀方的持股比例合计由24.91%增加至25.66%。你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触及25%刻度线时,未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迟至2025年6月20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暨增持计划的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9月8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