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经 (2) 2026-03-20 15:59:16

(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84245R)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你公司作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对太原重工大额应收账款、大额预付账款、财务费用等事项的尽职调查不充分,部分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作为太原重工2022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的联席主承销商,对太原重工重要子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事项的尽职调查不充分,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控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诫、举一反三,恪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执业质量。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32

THE END